美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的新发展
2016-02-12张慧霞
知识产权 2016年9期
关键词:标准
张慧霞
美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的新发展
张慧霞
内容提要: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在美国专利法中具有两百多年的历史,至今仍然在专利制度中起着重要作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是构成故意侵权,而故意侵权如何认定在美国历史上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标准。从早期的被告知道专利存在并具有调查义务,到被告因不提供律师意见而进行不利推断原则,法院对被告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二十年后,法院又推翻了不利推断原则,并且对原告要求较高的主客观证明标准,使得专利权人获取惩罚性的赔偿的难度加大。2016年,美国最高法院否定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客观标准,仅保留主观标准,并将原告的证明责任从“清楚的、有说服力的证据规则”改为“优势证据规则”,从而对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产生了新的影响。
专利侵权 惩罚性赔偿 故意侵权
引言
2016年6月13日,美国最高法院就两起专利侵权案a案件来源:http://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5pdf/14-1513_db8e.pdf.作出终审判决,推翻了美国巡回上诉法院2007年在希捷案中确立的故意侵权和惩罚性损害赔偿b从立法文字上看,美国专利惩罚性损害赔偿应该准确表述为“加倍赔偿”(enhanced damages),对于该赔偿是否属于惩罚性赔偿在历史上还曾经有争议。为了与国内学术界论述该问题时普遍使用的惩罚性赔偿相一致,笔者在本文标题中都采用惩罚性赔偿一词。在文中论述涉及到判决时,有时会使用加倍赔偿一词。的严格认定标准。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对专利权人来说无疑是一大喜讯,因为这使得专利权人在侵权举证上更加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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