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可注册性要件的逻辑关系
2016-02-12孔祥俊
知识产权 2016年9期
关键词:法律
孔祥俊
论商标可注册性要件的逻辑关系
孔祥俊
内容提要:结合条约规定、比较法和法律适用实践,对《商标法》商标可注册性要件法条之间的总分结合、先后相继和衔接互补的逻辑关系和理论基础进行分析论证,对《商标法》第8条一般条款定位及其独特适用价值进行探讨。
商标可注册性要件 绝对禁注事由 相对禁注事由
授权与保护是商标法律制度的两大基本版块,商标法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基本上都是围绕这两大板块展开的。商标授权制度无非由相应的实体和程序规范所构成,商标可注册性要件则是商标授权制度的基本实体规范,在商标授权制度中居于核心位置。我国《商标法》将商标可注册性要件集中规定于第一章“总则”之中,足见其地位的重要。这些条款主要涉及第8条至第16条之间的规定,当然还可能涉及其他条文(如第一章总则中的其他相关条文及第30条和第32条等)。这些条文是我国商标法历经三十多年的修改完善而形成的,它们转化了相关国际条约条款、总结吸收了实践经验并凝聚了理论共识,其相互之间决不是杂乱无章的堆积和任意性摆放,而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均存在一种比较严密的逻辑体系,形成了由一般到特殊的逻辑顺序,且之间相互呼应、衔接和补充。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在很大程度上界定了法条的内容界限,构成了法条解读尤其是体系解释的重要基础,因而廓清其逻辑关系对于准确把握商标可注册性要件的精神实质、内在理念和深刻内涵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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