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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约谈适用的困境与路径选择

2016-02-12徐登峰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管理体制

徐登峰(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



行政约谈适用的困境与路径选择

徐登峰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

[摘要]行政约谈作为一种新兴的行政执法方式,因其发展并不完善,而在适用范围上备受争议,包括适用主体、适用情形以及适用对象。没有一部高位阶的规定对行政约谈的适用范围进行规范,其结果就是行政约谈被滥用,与现有行政行为体系无法有效衔接,无法达到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的目的。因此,必须规范行政约谈的适用范围,才能确保这一新兴执法方式走上正轨。

[关键词]管理体制;行政约谈;适用范围

行政约谈制度在带来行政效率与和谐行政关系的同时,也夹杂着新生事物必然的缺憾,其根本原因在于作为一种行政行为,未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明确。本文从现有的行政约谈制度出发,归纳和总结其在适用范围上的不足,进而提出规范行政约谈的建议。

一、行政约谈的定位

行政约谈的适用范围一直是行政约谈制度中最难以把握和运用的,而确定行政约谈的适用范围的前提就是要明确行政约谈的性质,确定其在行政行为理论体系中的位置,明确其在行政管理中的目标和作用。因此,笔者在此将行政约谈定义为一种新兴的行政行为[1]。随着行政行为在实践中不断的发展、创新,行政行为的理论体系也总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的丰富和发展,每一种新的行政行为加入行政行为家族中总是要经历长期的实践和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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