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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户外运动救援机制的法律思考
——从首例违规驴友被罚说起

2016-02-12唐烨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唐烨(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



规范户外运动救援机制的法律思考
——从首例违规驴友被罚说起

唐烨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

[摘要]2015年国庆期间,17名驴友在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长滩河自然保护区露营遇险被困,为尽快救下驴友,救援队伍在恶劣环境中连续搜救,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获救后大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两位领队各处以1500元罚款,对17名驴友每人处以1000元罚款。作为全国首例违规驴友被罚事件,引起了社会关于救援费用承担以及救援机制的广泛讨论。本文分析了救援主体的类别以及救援费用是否该由责任人自身承担,并通过借鉴国外户外救援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在我国构建规范的户外救援法律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户外运动;有偿救援;行政处罚

一、现有户外救援机制

目前国内的旅游救援包括公共救援、公益救援和商业救援三种结构性分类。国家救援,亦称“公共救援”,是以政府机关为主体,并面向所有需要救援的户外运动者;公益救援是以自治团体、景区为主体的,面向向其发起救援意愿的户外运动者;商业救援是以商业性为目的,对本机构会员(境外旅游者和国内的出境旅游者)提供专项救援服务的救援形式。由于商业救援的适用范围和救助对象受限,在本文研究中不对商业救援作分析。

(一)国家救援

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第4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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