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第三人侵权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2016-02-12文/蔡强
中国医疗保险 2016年7期
文/ 蔡 强
涉及第三人侵权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文/ 蔡 强
编者按:
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的竞合问题,曾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予以规定,并发挥了化解矛盾、促进公平与和谐的作用。但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未予明确,此问题成为目前工伤保险工作之痛。此案例分析,可为研究处理此类问题提供参考。
案情回放
谢某是某公司的职工,2014年12月30日下班途中被陈某驾驶的中型自载货车撞倒,当场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谢某在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2015年2月17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谢某为因工死亡。
2015年1月8日,谢某遗属和司机陈某协商,由陈某赔偿谢某事故所有费用300000元。随后,谢某遗属向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认为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总额为557280元。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差额补偿原则向谢某遗属支付了257280元。2015年7月,谢某遗属认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还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300000元,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差额补偿原则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判决驳回谢某遗属要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支付剩余工伤保险待遇300000元的诉讼请求。谢某遗属对上述判决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4月1日,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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