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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行政中的话语责任

2016-02-12何永松

探索 2016年5期

何永松

(贵州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在学术界,“责任”已成为当下公共行政学研究的高频率词汇,公共行政责任的向度也随之得到了不断拓展。通常情况下,公共行政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前者是对制度规范而做出的界定,后者则指因个人过失而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害而承担的责任[1]459-460,即便是个人造成的损害也必须依规执行。同时,行政责任是在组织上下、内外都应负有的客观责任,也体现为一种对良知、信仰、价值观和性格特征相吻合的主观责任,前者是基于种种要求或规定做出的正面回应,后者作为一种职业道德,体现的是公共行政的伦理责任[2]73-90。在休斯看来,行政组织中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政治责任和管理责任,前者指由选举产生的政府对选民的责任,后者则指官僚制组织对选举产生的政府应担当的责任。随着传统“政治-行政”二分模式的消退,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公务员均需向民众负责,当然,公务员既要负自身行为责任,也要为实现组织目标而担当公共责任[3]269-273。从分析可见,民主决策、制度规范、伦理构建以及行为引导,共同铸就了公共行政责任的核心价值,只不过法律责任是最为根本性的责任。归结起来看,公共行政责任就是“政府及其公务员因其公共权力地位和公职身份而对授权者、法律及行政法规所承担的政治、法律和道义责任”[4]以及在公共事务管理行为中应担当的管理责任。在公共行政责任的理论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经济责任[5]、社会责任[6]、生态责任[7]等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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