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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司法公开之度

2016-02-12孙爽程鹏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隐私权文书

孙爽,程鹏

(1.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65;2.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 400041)

论网络司法公开之度

孙爽1,程鹏2

(1.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5;2.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400041)

司法不但要公开,而且要以正确的方式在正确的程度和范围上进行公开。司法公开是赢得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走向司法公正的必然选择。公开的方式和程度直接影响着司法公开的效果。网络技术的发展,为司法机关开展司法公开活动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手段,同时也带来了各种挑战,如何结合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完善司法公开方式,划定司法公开范围使司法赢得公众信任、维护司法公正形象,是我们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

司法公开;网络;隐私;程度

一、网络司法公开释义及价值评析

司法公开是指将国家在司法工作层面上出台的政策、设定的方针及司法机关的任务、职权、办事规范、工作程序,以及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公诸于众,让社会公众得以获知[1]。网络司法公开侧重强调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以相关网络技术为支撑,向社会公开司法信息的活动。数字科技的变革使得网络具有交互性的特征,各信息主体之间形成“点对点”的交流模式,司法信息一经网络的传播,公民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去查阅。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7次调查报告,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手机网民规模6.20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半数中国人已接入互联网。网络时代信息更新即时,传播范围较广,将司法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众公开,有利于公众即时获取相关信息,不至于因对司法过程和结果的不知情而引发新的矛盾。如果司法活动做得密不透风,对于一些影响力较大的案件,案件事实是怎样认定的,司法过程、裁判结果等社会公众毫不知情,那么司法的公信力就会受到质疑,司法权威也将会受到威胁。网络司法公开能让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进行一个良性互动,网络能够充分及时收集整合司法信息,公众可以及时关注案件的进展,这样也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增强。

二、接近透明的舞台面临的挑战

(一)隐私权保护的困局

司法机关在保障司法公正,对司法信息进行公开的同时,也会对当事人的隐私权造成侵犯。司法信息一经网络发布,网络庭审、司法文书包含着大量的个人隐私,海量的信息以及不完整的信息拼凑充斥这个网络,难免会造成当事人隐私的泄露。笔者对A市基层法院于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民事判决书中随机抽取了100份文书为样本,对样本文书的裁判文书公开屏蔽规则执行情况归纳总结如下:

1.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电话号码。此三项内容经最高院《公布规定》明确为应当屏蔽的个人信息,且在各基层法院实现了普遍落实,其屏蔽比例分别达到了97.3%、99.6%和99.78%。

2.家庭住址和健康状况。家庭住址和健康状况同属最高院《公布规定》明确应当屏蔽的隐私内容,但从实际屏蔽效果上来看,与身份证号码等其他信息屏蔽效果存在差异。单论文书首部的当事人家庭住址,屏蔽比例99.78%,但另有55份文书正文中出现的家庭住址没有处理,导致最终屏蔽比例下降为72.28%。健康状况方面,在1份文书中发现原告罹患精神分裂症的事实没有处理,虽在所有文书中占比较低,但结合100份文书中仅有此份文书包含类似信息的事实,故本项屏蔽效果应为0%。

从简单的抽样调查来看,法院在进行网络裁判文书公开的同时,对于当事人的隐私保护力度不够强,这样容易导致隐私泄露,进而引发一些冲突。在互联网网高度发达的今天,人们可以根据一些蛛丝马迹的信息,通过网络上不断接力的“人肉搜索”,最后获知所有个人或团体的私密信息。那么,针对涉案者私密信息泄露这一现象,司法机关该如何寻求一种平衡,既维护司法公正即公共利益,又同时能够兼顾个人利益?从法理的角度来看,这便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问题了,来自国家权力的司法权代表着国家及公共利益,这也就表明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但是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当事人诉诸法院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这不意味着放弃个人隐私权,也不意味着任由司法机关侵犯个人隐私,因此,个人隐私权从这个角度来看,仍受法律的保护。

(二)“网络司法”现象此起彼伏

在网络时代,一个极小的案子,通过网络这一“大麦克风”的放大和传播,加之公众强烈的猎奇心理和对真相的执着探求,人们探讨案件的热情就更易被激发。在这种情况下,若舆论不被及时制止,本来极为普通的案件可能会演变成网络群体性事件,并对司法产生制约。勒庞警告道,群体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提供给他们的各种意见、想法和信念,他们或者全盘接受,或者一概拒绝,将其视为真理或绝对谬论。过度依赖于网络平台并一味地追求司法公开,会导致民意左右司法,而司法机关在作出决定时有时会为了迎合民意而作出违背法律的举动,这种非法的裁判一旦作出,“公正”二字显然已被抛之脑后。一些舆情案件的发生,一方面的原因是因为民意左右司法,而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司法机关面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时没有及时去发布公开相关信息,在网络时代,司法的时效性未能得到彰显。

三、网络司法公开的必要限度

司法公开固然重要,但是并不是毫无保留的公开。司法信息的公开可以保障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知情权、监督权的实现,良好的司法公开效果还可以维护司法的公信力、树立司法的权威,但是被公开的司法信息内容也可能包含有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或者牵涉到相关人的特殊权益。如何平衡这些利益之间的矛盾跟冲突,对于确定一个合理的司法公开范围和程度具有重要意义。立法关于司法公开的“国家秘密例外”、“个人隐私例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例外”等就是利益平衡的产物。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司法公开方式的网络化、信息传播速度和影响范围之扩大化使这些原有的立法上的权利保障措施已经不能满足当今社会和公众的需求。司法公开的范围亟待根据社会的具体情况进行更新和完善。

(一)完善立法关于“个人隐私例外”的规定

一要明确隐私权的内容。笔者认为对于隐私权的内容应当至少包含有以下几点:第一,个人信息。它是一个信息群的集合,包括个人的姓名、性别、健康、疾病、财产状况、生活经历等日常生活中最容易被关注的个人私生活或者私人行为信息。第二,家庭信息。包括血亲、姻亲以及其他法律拟制的亲属成员之间的关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其安稳性不仅关系个人的生活,也对整个社会的安定具有重大意义,其内容一直都在隐私权的保护范围。第三,通讯信息。书信等文件本来就一直是隐私权的保护内容。进入网络时代后,电子邮件、电话、网络聊天记录等都应当是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以上三方面的内容基本上可以概括隐私权的客观范围,在实践中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还可以通过解释方法根据其概念标准对隐私权的内容进行拓宽。

二要设定“个人隐私例外”的程序规制。我国对于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决定权在法院。但是对于这一决定程序却缺乏详细的规定,为了避免法院在实务中的权力滥用,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一定的程序规制。首先,法官在认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时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第一,根据以上对隐私权的描述,该案件所涉及的隐私信息必须符合隐私权的范围。第二,该信息对于案件的重要性必须达到影响案件的定性的程度。否则,该信息虽然涉及个人隐私,但并不是一定会出现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并不必然会暴漏在公共的视野下,也就没有必要因为这种非必然性而限制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其次,在法官决定不公开审理后,由于案件的不公开审理,还涉及到案件的当事人是否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所以,还要给当事人一定的发言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最后,涉及“个人隐私例外”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不公开程度不能“一刀切”,进行完全的不公开审理。应当根据隐私信息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划分为绝对的不公开和部分的不公开。在需要提及该隐私信息时,法官让旁听人员、媒体等暂时离开法庭。如果案件是在进行庭审直播或者录播,应当对该部分进行技术处理。待这些部分结束之后,法庭重新进入公开审理程序。

(二)建立动态的、回应式的司法公开机制

司法不但要公开,还要以公众认同的方式公开,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司法公开并不是司法机关单方面的信息输出工作,也并不是司法机关的权力,而是司法机关的义务。从我国目前关于司法信息是否公开的决定权现状来看,呈现完全由法院说了算的局面。但实际上,这是一个不健康、不具有可持续性的状态。从我国《宪法》来看,司法公开是法院的职责。既然是义务,那么法院作为义务主体,其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权利主体的要求来履行义务,而不是不听取权利人的真正需求,完全按照义务人自己的想法以一厢情愿的方式履行义务,否则就会导致这样一种尴尬的局面:“法院认为自己已经作了足够的努力来开展司法公开工作,但是社会公众却仍然不满意,认为没有‘看到’自己想要‘看到’的,并且有权利看到的内容。”为什么司法机关与公众之间会存在这样认识上的偏差?笔者认为,根本原因在于司法机关仍然存在权力本位的思想,其表现之一就是不注重与社会公众的互动与沟通,欠缺对来自社会公众的信息反馈的分析了解。因此,为了完善我国的司法公开制度,除了应当在宏观层面上对相关立法缺陷进行弥补之外,还应当从微观上完善具体可操作性措施和配套机制。

一要完善现行的法院新闻发布制度。在媒体影响力极大的现代社会,媒体在连接公众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机关的部分重要信息的发布和公开需要借助媒体强大的信息传播功能。但是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措施,新闻发布制度在我国发展得比较晚。

目前关于法院的新闻发布制度的规范有限,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宣传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而且这个规范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性,其他各级法院只能按照觉悟态度和自身的实际能力来对其进行实践。到目前为止,新闻发布制度在我国各高级人民法院之间都没有形成全面的月例会制度。法院只在有重大事件发生、有重要法律或者司法文件需要公布的时候才举行新闻发布会,严重限制了法院新闻发布制度的功能发挥。新闻媒体作为公众和司法机关之间的重要沟通渠道,发挥新闻发布制度的民意沟通作用对于司法公开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就目前仅有的《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而言,该规范本身也存在设置上的缺陷,它只是一味地强调法院要发挥新闻发布制度的新闻传播作用,却没有提出要对公众的评价和反馈进行收集和研究分析,还是停留在司法公开的单向信息传播方向上。因此,我们可以新闻发布的这一明显缺陷为切入点,建立可循回的、有长效作用的监督、反馈、回应的三位一体的法院新闻发布机制,保障信息的双向流通和交换,建立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具体措施包括,法院设置专门处理公众信息的岗位,这一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收集来自司法机关以外的公众反馈意见,包括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提出来的问题,公众个人以纸质信件、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司法机关提出的疑问和意见;负责司法机关对相关问题的回应,包括不需要法院新闻发言人亲自面对媒体用口头的方式进行回应的答复,甚至法院院长或者其他法官委托其向外发布的公众来信答复;这一岗位上的工作人员还应当对这些来回的数据进行及时统计以便及时对外公开。

二要开展“定期的网络民意回应日”活动。在现行的部分法院官方网站和审判流程公开网都设有相关的民意收集栏目,但是这些栏目明确指出不对个人的来信进行回复,而且对回复的方式和期限都没有明确的指明,公民的一份意见通常石沉大海、不了了之,让公民感觉司法机关仍然拒公民于千里之外,不能真正服务于人民,听取公民对司法的真实想法。作为法院完善这些民意收集栏目的具体建议,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这些栏目开展“法院季度司法公开民意表达、收集、回应日”活动。各级法院每一季度选取一日,在各级官方网站专门对这一季度的公民来信进行公开回应,回应的方式可以是新闻发言人的口头表达,也可以是电子邮件。

三要加快司法公开平台的数据更新速度。作为我国司法公开平台的裁判文书网、审判流程信息网虽然已经开通,但是目前尚且属于初步运行阶段,各级法院在这些网站上呈现的数据状态层次不齐。以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上网频率为例,沿海发达地区的各级法院,例如上海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数据更新速度最快也最全面。各省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在裁判文书的上网效率上也存在巨大差别。作为硬件设施的公开平台已经建设完成,接下来的工作就需要各级法院的积极响应态度和实践。特别是针对执行信息的数据更新。针对被网络媒体冠以“老赖”头衔的“失信被执行人”,各级法院应当加大对其公开力度,以督促其及时自觉履行裁判结果规定的义务。实践中不少法院在各公开场合,例如法院门口的电子显示屏、广场等人流密集地区的电子显示屏上对这些“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进行公布后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是,我们必须考虑到这些显示屏的最初建设目的以及未来的用途不能仅仅花在这些“老赖”身上,我们还有更具有积极意义的信息需要通过这些显示屏来宣传。所幸现代网络技术的发达,其可以起到的宣传、惩戒“老赖”的作用比这些显示屏更大。所以,司法机关应当认识到这一点,积极发挥司法公开的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全面地更新案件流程信息,既可以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进展,也可以发挥对“老赖”的惩戒和督促作用,对公众的法治教育宣传作用,更有利于司法机关赢得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社会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是维护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是评判司法正义的重要标准。“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当今中国已步入网络时代,网络时代给司法公开提供了新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当事人、社会公众对于司法运作过程中的公开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机关通过对网络技术的灵活运用,创新了司法公开的方式,促进了司法公开内容的扩大化、深度化。尽管司法公开工作在近些年得到了很大的突破,但是一方面仍然存在公开程度不够的地方,例如,作为连接法院与公众的桥梁,裁判文书存在着说理公开的缺失,这大大减弱了裁判文书公开的功能和意义;另一方面,司法公开在某些方面又存在公开过度、透明过度问题。例如,由于对隐私权的重视不够,法院在公布裁判文书的时候,没有将自然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导致信息的泄露侵犯到个人隐私利益。故此,必须界定司法公开的“度”,在司法权与隐私权、知情权(或监督权)之间找到平衡,应时代的客观需求,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司法公开制度。

[1]郑保卫.论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J].当代传播,2008,(6):50-52.

Theory of Judicial Public Network of Degrees

SUN Shuang1,CHENG Peng2
(Law School,Chongq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Chongqing 400065,China;2.The Party School of Chongqing Municipal Committee,Chongqing 400041,China)

Justice not only to expose,and to be in the right way at the right on the degree and scope of public.Public is to win the judicial credibility in the judiciary,safeguard judicial authority,to the inevitable choice of judicial justice.Public way and degree directly influences the effectof judicial public.The development of network technology,provides the judicial organs to carry out the judicial public events to good technology at the same time also brought challenges,how to combinemoder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perfect the judicial punishment,delimit the scope of judicial public images of justice to win public trust,safeguard judicial justice is an important task to our current.

judicial public;network;privacy;degree

D926.4

A

1009-6566(2016)05-0031-04

2016-07-15

孙爽(1993—),女,山东菏泽人,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与诉讼。

程鹏(1992—),男,山东烟台人,中共重庆市委党校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地方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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