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概念的公法阐述
2016-02-12王芳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王芳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概念的公法阐述
王芳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公共警告行为的复效性以及“利害关系人”本身属于不确定法律概念,其界定比较复杂。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公共警告行为的影响,且两者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是界定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概念的重要指标。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包括相对人和相关人,其内涵与外延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往往会受到有关立法或司法活动的影响,并根据社会变迁的新情势而不断变化发展,以关照真实世界中的公共警告问题,并积极回应社会的需求。
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相对人;相关人
一、研究之缘起
公共警告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风险规制工具,已经在政府规制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如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及时告知公众食品安全风险,这属于典型的公共警告。在实践中,公共警告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其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如消费警示、消费提示、“曝光”等。
然而,公共警告毕竟是一种公权力的行使,如果其运用不当,也会侵害到公众利益或个人合法权益。我国现行公共警告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在实践中,存在适用条件混乱、程序缺失、救济有效性不足等一系列问题,导致公众利益或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屡有发生。如,由于海口工商部门发布错误的消费警示,导致农夫山泉遭受巨大损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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