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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几个问题

2016-02-12郭婷婷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企业

郭婷婷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61)

“僵尸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几个问题

郭婷婷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61)

与政策性破产不同,新常态下的企业破产不以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而是债权人之间、企业职工间的双方博弈。破产企业的管理人作为企业的有权接管人,需要处理好债权人债权申报、职工债权的清偿、过往诉讼案件的纠错和重整方的引入工作,将“僵尸企业”盘活。解放“僵尸企业”占据的大量劳动力、土地、房产等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僵尸企业;债权清偿;纠错程序

“僵尸企业”指的是在市场化的运行中僵化、长期亏损并且负债累累,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这些企业往往又占据着大量的土地、劳动力、房屋、动产等资源,由于原先破产机制的不完备,导致了大量的僵尸企业处于“不死不活”的尴尬境地。

对“僵尸企业”运用破产的机制处理,有破产企业重整和破产企业清算两种手段。

一、重整程序的启动

在破产项目进入常态化的运行以前,积攒了大量的案件。由于法院没有审理破产案件的专门力量,破产案件的受案率低,操作中也缺乏可执行的规范。

重整程序的启动需要由债务人申请或者债权人提出,不存在由法院主动实施的企业破产。根据债权人或者负债企业的提出,法院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情况、资产与负债比、有无继续存在的价值,而发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裁定[1]。

受理破产的法院作为案件的承办方,对破产进度和破产事务具有绝对的把控权,挑选具有资质的破产管理人进行企业的破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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