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督过失理论在食品监管渎职罪中的适用
2016-02-12李腾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李腾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上海 200240)
论监督过失理论在食品监管渎职罪中的适用
李腾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上海 200240)
当前司法实践对于食品犯罪的认定存在重刑倾向。通过对食品监管渎职罪法理基础的梳理可知,对于食品监管渎职罪适用监督过失理论时,行为人仅负监督过失的责任,而不承担管理过失责任。对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应当限定为在食品安全监督业务中享有具体和实际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因果关系进行判断的价值基础在于罪责自负原则,因而行政机关监督过失的因果关系认定有别于企业组织体内监督、管理过失因果关系的认定。同时,从因果关系角度考察,应当将被监督者故意实施犯罪与基于可信赖的被监督者之行为作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非法定免责事由。
监督过失;食品监管渎职罪;犯罪主体;因果关系;免责事由
一、问题的提出
科学技术的进步在为人们带来福利的同时,也将人们带入风险社会之中。近年来,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事件层出不穷,从“三鹿奶粉事件”到“苏丹红案”,再到双汇“瘦肉精”问题的曝光,这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在检验着民众忍耐底线的同时,也在不断点燃民众的“怒火”。在民意的巨大作用下,司法实务部门希望通过对传统刑法理论的变革来打击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问题,以平息民众的不满之情。这种司法的应对体现为两个方面: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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