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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鉴定意见的风险与治理

2016-05-18蔡艺生李文艺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蔡艺生,李文艺

(1.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 401120;

2.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论司法鉴定意见的风险与治理

蔡艺生1,李文艺2

(1.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 401120;

2.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司法鉴定意见的风险,指的是当事人不满鉴定意见,并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可能激发的矛盾纠纷。司法鉴定意见的风险具体表现为合法投诉与恶意投诉、无理纠缠与制造事端、涉鉴上访与非法上访。鉴定意见本身的不稳定性是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鉴定意见在诉讼中的价值是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当事人的欲求与疑惑是风险产生的关键原因,鉴定机构自身因素是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司法鉴定意见风险的治理应强化当事人缔结合同的证据意识,落实鉴定人的出庭义务及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依法惩处闹事者,完善鉴定人的问责机制,弱化社会鉴定机构的市场化趋势。

社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意见

一、问题的提出

司法鉴定意见风险,指的是当事人不满鉴定意见,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可能产生的矛盾纠纷。错误的鉴定意见、争议性鉴定意见以及当事人对正确鉴定意见的无理取闹,都可能诱发相应的风险。一般而言,明显错误的鉴定意见不易激化风险,因为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重新鉴定,从而纠正鉴定意见。而以专家经验为基础的鉴定事项,则潜藏着巨大风险,因为这种鉴定意见没有量化的客观标准,而高度依赖鉴定人员个人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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