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初探
——以职务犯罪案件查办为切入点
2016-02-12范迎波杨涛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范迎波,杨涛
(1.徐州工程学院,江苏徐州 221008;2.新沂市检察院,江苏新沂 221400)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初探
——以职务犯罪案件查办为切入点
范迎波1,杨涛2
(1.徐州工程学院,江苏徐州 221008;2.新沂市检察院,江苏新沂 221400)
社区矫正是一种开放式的刑事执行方式,这对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但司法实践中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意识不强、职权有限、手段单薄、效果不佳。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恰恰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着力点和最有效的手段,实现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与检察监督的有机统一,有利于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增强社区矫正的效果,推动检察监督深入开展。
追诉犯罪;法律属性;检察监督
社区矫正是一种开放式的刑事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经济、有效、人本的刑罚执行方法,代表着刑罚执行的未来方向”[1]。社区矫正的正确实施离不开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但目前社区矫正法律规定不健全,社区矫正工作参与者众多、责任分散,实践中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意识不强、职权有限、手段单薄、效果不佳,在社区矫正决定、执行、变更、终结等领域客观存在着诸多漏洞,社区矫正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逐渐呈高发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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