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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看我国审判中心主义的确立

2016-02-12赵敏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赵敏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河南郑州 450002)

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看我国审判中心主义的确立

赵敏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河南郑州 450002)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也是确立审判中心主义的必然要求。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形成了“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侦查人员很少出庭作证。要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必须对侦查权进行有效的司法控制,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化是较好的切入口,也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举措。

审判中心主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司法控制

“以审判为中心”,或者说审判中心主义,是目前司法改革的一个热词,围绕审判中心的确立,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了许多有益的观点并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尝试。梳理一下思路,我们不难发现这次改革之所以要推行“以审判为中心”,无疑是针对以往刑事诉讼中“以侦查为中心”所产生的问题,因此,对侦查权的有效控制应当是改革的关键。考察国外立法例,我们发现凡是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国家无一例外地都对侦查权进行了有效的司法控制,而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一、域外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国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考察

(一)审判中心主义的含义及适用

审判中心主义①本文中有关“审判中心主义”的讨论只涉及刑事诉讼领域,因为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审判的中心地位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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