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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机关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工伤认定如何处理

2016-02-12徐华蕾

中国医疗保险 2016年12期

文/ 徐华蕾

有权机关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工伤认定如何处理

文/ 徐华蕾

编者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规定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对于有权机关没有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该如何作出认定呢?本案分析,可供借鉴。

案情回放

刘某是某铜业有限公司员工,2014年4月,刘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铜业有限公司、刘某家属述称:2014年4月2日22时许,刘某在上班途中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往公司所在地行驶,在行驶中与道路右侧路旁树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铜业有限公司、刘某家属申请认定工伤。

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刘某于2013年3月被铜业有限公司聘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成立。2014年4月2日晚22时许,刘某因到单位上班,驾驶二轮摩托车到公司途中遭受道路交通意外事故死亡。2014年4月30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当事人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往单位行驶时,与道路右侧行道树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调查取证并未发现第三方因素参与本次事故,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第三方因素参与。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决定: 刘某受到的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因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未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未作出责任划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不符合认定条件,不予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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