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
2016-02-12吕国营钱文强
中国医疗保险 2016年12期
吕国营 钱文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医疗保险研究所 武汉 430073)
正确理解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
吕国营 钱文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医疗保险研究所 武汉 430073)
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医保的性质决定医改的性质,医保的保险属性决定了医改必须引入市场机制;二、医保是医疗服务价格机制形成的基础,医改中必须坚持充分发挥医保的谈判功能;三、医保为医改提供物质基础,必须保持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医保为医改奠定物质基础,首先强调的是物质基础的合理性,要坚决反对对医保物质基础的不合理要求,其次强调的是医保的物质基础性作用要可持续,不能片面地提出增强医保的物质基础。值得注意的是,医保的基础性作用不等于兜底责任。
保险属性;市场机制;谈判能力
自从《“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首次明确提出“充分发挥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在政策文件中多次出现,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3号)、《关于积极推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56号)、《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等均提出要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
全民医……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