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挥社会控制在防控西南地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作用
2016-02-12魏红
政法论丛 2016年2期
魏 红
如何发挥社会控制在防控西南地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作用
魏红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内容摘要】西南地区地处偏远,部分区域经济欠发达,教育水平相对落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人具有社会关系松散、流动性大,受教育水平低、自我控制弱化等特征,这些地域性特征使得西南地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高发、频发态势。在当前法律保持高压打击的情况下,犯罪上涨趋势仍然不减,在这种困境下,可从社会控制角度出发,强化社会组织性与凝聚力,建立社区、村寨预防制度;注重家庭与学校教育对个体自我控制形成的影响,使非正式控制与正式控制能够共同发挥作用,达到防控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关 键 词】西南地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社会控制社会关系纽带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强调了从严惩治性侵幼女、校园性侵等行为,为性侵害未成年人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权利保护机制。但是,近几年,我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然呈现高发、频发态势。根据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儿童安全基金“女童保护”项目发布的《2014年儿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儿童案件统计报告》显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被媒体曝光的案件高达503起,平均0.73天就曝光1起,也就是每天曝光1.38起,是2013年同比的4.06倍”[1]。一方面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在不断完善和健全,另一方面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却呈现持续高发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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