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犯罪案件中恢复性司法应用研究*
2016-02-12张霞
政法论丛 2016年2期
关键词:生态
张 霞
生态犯罪案件中恢复性司法应用研究*
张霞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内容摘要】恢复性司法模式总体上符合当代刑法谦抑性原则和现代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它作为一种犯罪控制模式,其在涉生态犯罪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适用中,虽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和较为明晰的针对性,且司法绩效上也已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然而,实践中还存在着司法应用执行体制不完善等若干困境。由此,建议通过相应的专门化立法或特定的司法解释,来有序推动生态恢复性司法的运用,完善量刑制度,并在社区矫正中引入补植复绿等执行体制,规范其具体执行方式,渐次拓展生态恢复性司法的适用空间。
【关 键 词】恢复性司法生态犯罪司法应用执行体制
伴随着各国刑事司法的文明演进,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新兴的犯罪控制模式,是对传统的、通过刑罚一元化模式进行犯罪控制所存在的固有缺陷的一种有效的弥补。关于“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 program)的定义,各国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的认识并不一致。通说认为,恢复性司法是通过一种非对抗的方式解决受害者和加害者之间的冲突,促使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内的犯罪主体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并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对价性赔偿;旨在将受害者和加害者放在一个更公平的位置上,最大程度地满足被害人基于犯罪侵害而逻辑地产生的经济上、情感上和社会方面的正当而合理的需求,是减少冲突规模,有效支持犯罪者回归、促使被害人相关形态恢复“原状”,从而最大可能的达致修整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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