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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属性反思及法律制度创新*

2016-02-12马惊鸿

政法论丛 2016年2期
关键词:主体农业服务

马惊鸿



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属性反思及法律制度创新*

马惊鸿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870)

【内容摘要】当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特殊企业与第三部门两种组织属性及经济社会功能于一身,在多元发展的过程中必须逐步实现一体化。全面体现合作社的复杂组织属性,是合作社法律制度创新的关键与难点。修改《农民合作社法》,应当基于合作社双重属性的法理依据与实践需求,围绕合作社两种属性的有机结合,即融新型农业经营与服务主体功能于一身,确定合作社法律制度创新的目标,完善配套的组织与运行制度。

【关 键 词】合作社双重组织属性新型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法律制度创新

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修改相关法律,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成为近年来合作社发展研究的热点,同时也引起立法机构的重视,十二届全国人大已经将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纳入立法计划。其中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合作社的组织属性定位问题,既是合作社价值目标与制度目标的根本体现,也是合作社各项具体制度安排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是创新合作社法律制度的枢纽。按照我国《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经济组织”,其基本职能是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具有内部非营利和劳动控制性质。合作社作为区别于企业的弱势主体之间的联合组织,其服务性主体属性也是早期合作社创办者的初衷和国际合作社联盟自创立至今一以贯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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