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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立法权的权限解析*

2016-02-12易有禄

政法论丛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律

易有禄



设区市立法权的权限解析*

易有禄

(江西财经大学法治政府研究中心,江西 南昌 330013)

【内容摘要】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下,设区市立法权的行使要受到法律保留、列举事项、立法权能三方面的限制。出于对《立法法》既定立法制度的遵循,取得立法权的设区市应当在此界限范围内行使其立法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现行设区市立法权制度已无进一步改进或完善的空间了。现行设区市立法权制度的合理性、实效性及《立法法》修改过程中各种意见、建议、观点的正确性,都有待在设区市立法权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得到进一步验证。

【关 键 词】设区市立法权立法权限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与四中全会先后提出“逐步增加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数量”和“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之后,2015年3月15日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了所有设区的市(以下简称“设区市”)以立法权,从而使得我国享有立法权的设区市由原来的49个较大的市(以下简称“较大市”)扩充至所有的设区市。①当前,全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已经正式启动了“确定较大市以外的设区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的工作,这意味着在我国将有为数众多的设区市开始实际行使立法权。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下,包括设区市在内的所有地方立法权的行使都要严格遵循《立法法》和相关法律为它们设定的立法权限。然而,由于目前对于设区市的立法权限仍存在认识上的分歧甚至偏差,加之较大市以外的设区市又是首次行使立法权而缺乏立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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