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强制医疗中的法律父爱主义
2016-02-12宋远升
政法论丛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律
宋远升
精神病强制医疗中的法律父爱主义
宋远升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上海 200042)
【内容摘要】法律父爱主义是政府对个人的“强制的爱”,其实施原因是基于个人获取信息或者加工信息能力等方面的短缺,个人决定并不一定是其真实意志的结果,因此,作为“严父”的国家有对之进行干预而实现促进行为人的利益或者福祉的目的,这在精神病强制医疗中体现得非常明显。然而,精神病强制医疗的法律父爱主义也具有两面性,其也有严重影响精神病人自由的危险,因此,法律父爱主义背景下的精神病强制医疗应当有一定的边界,那就是精神病强制医疗应当能够促进被强制医疗者的利益及体现对精神病人人格尊严的保障。在此前提下,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的运行还必须符合司法控制原则及比例原则,这是法律父爱主义在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中的具体展现。
【关 键 词】法律父爱主义精神病强制医疗人格尊严司法控制
精神病人对于国家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特别是对于精神病分裂症等精神病人而言,其普遍被认为对国家赖以维持运转的社会秩序具有较高的威胁。在另外一面,基于法律实质平等保护的精神,不仅保护强者,也保护弱者。特别在现代国家,保护弱而愚的公民成为其重要的价值趋向。所以,国家或者政府必须对精神病人承担起父亲般的角色,此也即法律父爱主义的理据。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国家基于法律父爱主义而采取的精神病强制医疗会防止其伤害他人或自我伤害,同时具有维护公益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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