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村规民约的乡村治理*——从地方法规规章角度的观察
2016-02-12高其才
政法论丛 2016年2期
高其才
通过村规民约的乡村治理*
——从地方法规规章角度的观察
高其才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4)
【内容摘要】我国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村规民约、乡规民约进行了规范。地方法规规章关于村规民约、乡规民约的规范涉及乡村治理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领域,包括村民自治、农村治安、农村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农村环境保护、农村公共事务、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纠纷解决等方面,较为全面的调整乡村社会关系,维护乡村社会秩序,促进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
【关 键 词】地方法规村规民约乡村治理
导言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我国《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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