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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会议制度若干问题剖析

2016-02-12吴思远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6年4期

吴思远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长宁 200042)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将法官会议制度作为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明确提出了“完善主审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机制”的要求。然而,当前法官会议制度尚缺乏更为细致的规定,在实践运行中也暴露出行政化束缚、专业性不强、形式化倾向等问题。因此,有必要深入剖析法官会议的制度设计与内在机理,厘清实践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拟对上述若干问题展开探讨,并对完善法官会议制度提出建议,以期对真正发挥好法官会议的制度价值有所裨益。

一、制度设计剖析:法官会议的规范内容

法官会议并非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所创立的新制度。事实上,审判长联席会议和专业法官会议作为其前身,已在一些地方法院探索多年①比如北京、成都等地法院均对法官会议制度有过一定的探索[1]。。不过,相关实践并未形成统一的法律制度。各地探索的做法不一,规范性欠缺,随意性较大。尤其是审判长联席会议,其正当性曾遭到不少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批评[2]。因此,本轮改革提出建立法官会议制度,实际上不仅仅是“对实践中已然存在多年的做法的一种制度化固定”[3],更重要的是结合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目标对相关做法加以规范和完善。目前,各试点省市工作方案对法官会议制度的内容进行了规范,一些试点法院也出台了更为详细的内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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