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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分离与裁判接受*

2016-02-12陈绍松

政法论丛 2016年1期
关键词:规则规范法律



规范分离与裁判接受*

陈绍松

(贵州商学院社科部,贵州 贵阳 550001)

【内容摘要】字面的法律,以规范的形式指导人们参与社会生活,以裁判的可接受性为背景,不同的个体因社会角色不同,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遵守殊异。裁判者和社会大众、裁判受众,对“同一行为规范”因角色差异在理解和遵守上出现区别,社会大众和裁判受众以其为行为规范,指导自己的行为;作为裁判者的法院和法官以其为裁判规范,指导裁判,此即规范分离。规范分离现象构成了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理论的现实依据和解释原因。规范分离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法官的选择性传输而成为现实,同一规则在作为裁判规则时因附加了法官意志,出现与大众遵守的行为规则的实质差异。

【关 键 词】法律规则规范分离解释模糊性

司法的基本功能是维护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保障法律秩序。判断司法裁判的效果不仅有法律标准,还有事实标准,即对具体案件的纠纷解决的效果。因此,司法裁判应该得到社会认同,被当事人接受。立法者公布的法律是社会活动参与者的行为规范。在法治社会,法律及其规则体系对社会活动参与者一律平等。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相同情况相同处理,是法律行为参与者的行动指南,也是司法活动所要追求的普遍正义。但是,由于角色区别和理解的差异,相同的法律规范,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诠释。就司法活动而言,诉讼参与人与司法裁判者由于主体角色的差异,对法律规范理解的立足点不同,法律规范的意义因认知者的角色差异而出现差异,发生意义的分离:对诉讼参与人而言,只是一种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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