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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路径及法律效果——以“礼来药企案”为视角

2016-03-05田晓萍

政法论丛 2016年1期



国际投资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路径及法律效果——以“礼来药企案”为视角

田晓萍

(深圳大学法学院, 广东 深圳 518060)

【内容摘要】2013年“礼来药企案”是第一起涉及专利无效的国际投资争端,因投资协定中知识产权被纳入“投资”的范畴,知识产权人礼来公司以投资者保护的实体条款为依据,利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程序,对东道国提起国际投资仲裁,质疑加拿大联邦法院对其药品专利做出的无效裁决。该案折射出投资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产生的法律效果:知识产权人作为投资者,可以直接挑战东道国知识产权法的制定和实施;TRIPS协议赋予成员方的制度自主空间在投资协定下受到威胁;虽然有一些投资协定条款试图维持与TRIPS协议的一致性,其后果却是赋予投资仲裁庭解释TRIPS协议的任务,会产生新的问题和不确定性。投资协定在TRIPS协议的基础上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强化了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使得知识产权国际体制更加复杂。

【关 键 词】国际投资协定知识产权TRIPS协议

后TRIPS时代,WTO框架内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举步维艰,美欧等发达国家及时调整知识产权战略,在其主导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谈判场所转向更为活跃的国际投资协定。①由于投资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具有隐蔽性,它们仅将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范畴,使知识产权人享有投资者的一切待遇,并未直接规定各类知识产权的实质性标准,而且,投资协定的制定非常分散,不具有像WTO那样的统一多边平台,因此,投资协定中知识产权条款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和影响,没有引起像对TRIPS协议那样强烈而广泛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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