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策变更的正当性及合理性审查*
2016-02-12于立深
政法论丛 2016年1期
行政决策变更的正当性及合理性审查*
于立深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内容摘要】作为法治政府和行政决策的一部分,决策变更具有其正当性。它既体现了对复杂现象的反省和再认识,也体现了对不同意见表达和利益主张的回应;既是对复杂利益关系的一种重新安排,也是对决策者理性限度的补充和政府信用缺失的补救。行政决策变更通常是对错误或者不当决策的一种矫正,除非法变更以外,决策变更也具有相应的积极意义。较之合法性和程序性审查,合理性审查是决策变更的核心法律内容,要点是对决策事实客观性及其与决策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的审查。
【关 键 词】行政决策决策变更正当性合理性


一、行政决策变更的形态和特点
(一)抽象决策和具体决策
行政决策是政府法治和行政程序的一部分。进入21世纪,我国行政决策面临的决策环境和决策结构变得日益复杂多样化。从形式上看,行政决策包括两种形态,一种是制定普遍性规则即抽象决策,是关于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决策,实为行政规范创制行为。另一种是具体决策,即对公共事务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决策所确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公共事务,决策主体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关长江三峡水利工程建设的决策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决的,不属于行政决策。除了立法性规则制定不属于行政决策之外,国家财政投资决策或者是立法性质的,或者是政治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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