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技术障碍
2016-02-12尹田
政法论丛 2016年1期
论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技术障碍
尹田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内容摘要】如果人格权在民法典分则中独立成编,则意味着与物权、债权和身份权并列规定的人格权具有民事权利的性质,由此,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必须克服两个立法技术上的障碍:一是人格权的民法保护难以覆盖人们在民事领域之外的社会生活领域中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利;二是在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的体制之下,人格权编将因为人格权的法定性、防御性而严重缺乏行为规范(裁判规范)的具体内容。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提出的《人格权法编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未能克服前述障碍,其“一般条款”未能将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扩张于民事领域之外,其具有的106个条文(不包括“附则”)中,有86个条文属于“不合格”条文而应予剔除。由此表明,人格权之独立成编不具有立法上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关 键 词】人格利益人格权人格权法编


按照立法机关的安排,中国民法典编撰工作的第一步,是制定民法典总则。而人格权是否在民法典分则中独立成编,涉及是否应将人格权保护在民法典总则中予以规定的问题。由此,十几年前便展开的就人格权应否独立成编的争论,便又成为理论热点。在对人格权独立成编持反对意见的学者中,笔者的立场最为极端:通过对人格权与人格的关系、人格权产生依据及其权利性质的分析,笔者提出了人格权为宪法赋予自然人的基本权利而非依据民法产生的民事权利的观点,指出了将人格权与物权、债权、身份权等民事权利并列规定的各种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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