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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规定客体制度的几点思考

2016-02-12郭明瑞

政法论丛 2016年1期



关于民法典规定客体制度的几点思考

郭明瑞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内容摘要】无论是从逻辑上还是从内容上说,民法总则中应规定客体。从立法例上看,各国民法总则大多有客体的规定。我国立法史上也是在民法总则中规定客体的。民法总则规定客体一章的章名应定为民事客体,这既与主体相对应,又与其内容相符。民法典中规定的客体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载体,有的并不能成为任何人的权利的客体,这类客体包括不能为任何人所有的公有公用的天然物、受法律特别保护的野生动植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宗教财产。现代法上主客体的界限变得已非绝对,人体的分离物不完全具有物性,有的人格要素财产化,有生命的物有一定的主体性,承载人格利益的人格物具有非财产性。这要求在法律上予以特别规定。民法总则中规定的客体制度应适应时代的发展,一是须规定人身权的客体,二是扩大财产权客体范围,三是转变传统的不动产观念;四是顺应电子化的发展趋势。

【关 键 词】民法典编纂民法总则民事客体

为落实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立法机关再次正式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民法典的编纂,是我国当下政治法律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提升法治水平、实现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境内外各界都十分关注民法典的编纂并表现出极高的热情和期盼。编纂民法典的首要任务是制定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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