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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中的公务合法性及相对人配合义务

2016-02-12李林

政治与法律 2016年11期
关键词:法律

李 林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 200051)



妨害公务罪中的公务合法性及相对人配合义务

李 林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 200051)

妨害公务罪以合法公务为前提,法律、法规是判断公务合法性的唯一标准。没有公务权力来源、超越法定职权、缺少执法依据、违反公务程序等,都将影响公务的合法性,从而影响妨害公务犯罪的成立。在公务执行的现场,要将当场可以判断的合法性问题和事后通过救济途径解决的合法性问题区分开来,才能既维护执法秩序,又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拒绝权。只有在法定可拒绝条件下或者严重明显违法且需要及时救济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才能行使有限度的拒绝权,并不以犯罪论处。

妨害公务;合法性;拒绝权;错误

一、问题的提出

妨害公务罪是指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的犯罪。*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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