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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实真伪不明”命题的抛弃

2016-02-12欧元捷

政治与法律 2016年11期

欧元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论“事实真伪不明”命题的抛弃

欧元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我国学界通说认为,诉讼中事实真伪不明即导致证明责任判决的适用,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法院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将该事实认定为不存在。该条款的含义更贴近事实认定理论中的“拟制说”,即真伪不明由拟制方法来克服,事实最终只能被认定为真或者伪。但“拟制说”既然否定证明责任是专门为解决事实真伪不明而存在,却又选择保留了真伪不明命题。纯粹出于路径依赖而延续的“事实真伪不明”,不仅在功能上存疑,其自身存在也不具有必然性,且由于在本无问题的地方制造了问题,它总体上使证明责任体系更为混乱而不是更为清晰。若转向“二分说”来认识证据评价,对事实只作“得到证明”与“未得到证明”的区分,则于证明责任理论兼有除弊及纠偏之意义。

事实真伪不明;证明责任;事实认定;证据评价

“事实真伪不明”在传统上被看作民事证明责任理论赖以建立的基础,因为“不适用规范说”的脉络就是先提出“事实真伪不明”这一裁判困境,再构筑客观证明责任理论应对之。不过在普维庭等德国学者的眼中,客观证明责任才是证明责任的本质,它的存在及运行都不依附于真伪不明问题,诉讼中的事实真伪不明应通过拟制(拟制为真或拟制为伪)的方法加以消除。在这两种理论的抗衡中,始终未经充分辩论便被视作理所当然的一点是事实真伪不明存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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