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案件中类似事实证据的运用
2016-02-12肖巍鹏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2期
文◎肖巍鹏
性侵害案件中类似事实证据的运用
文◎肖巍鹏*
司法实践中,由于强奸、猥亵等性侵害犯罪通常发生于隐密之处,缺乏有力的证人证言或者实物证据,致使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依赖于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给指控、追诉这类犯罪带来较大困难。对此,笔者认为,合理运用与本案待证事实相类似的被告人其它案外事实——类似事实证据,[1]可以适度破解性侵害犯罪事实认定的难题。本文以廖某猥亵儿童案为例,就类似事实证据在性侵害案件中的运用作一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基本案情]被告人廖某,男,系某小学教师。2014年自担任被害人张某某(女,10岁)所在班级的语文老师后,经常利用副课时间为该班学生补课。同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廖某利用在围棋室给被害人单独补课的机会,先后多次对被害人进行猥亵。其中,三次将被害人裤子脱掉后,玩弄被害人阴部;一次用手伸进被害人的裤内摸其阴部。
庭审中,鉴于该案能证明廖某涉嫌猥亵儿童犯罪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缺乏相关客观性证据,况且廖某又否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遂向法庭出示了三个与被害人同班的女同学证言,其主要内容大体一致,即廖某在围棋室给她们单独补课时,经常会摸她们的胸部、屁股等。
由于三个证人证言对被告人的“杀伤力”,致使该组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之一:辩护律师认为三个证人证言与本案事实没有关联,不符合证据的关联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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