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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配合酒精检测的不成立自首

2016-02-12梁宾肖中华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2期

文◎梁宾 肖中华

拒绝配合酒精检测的不成立自首

文◎梁宾*肖中华**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黑色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段时,车前部与同方向张某驾驶的小型越野车后部接触,事故发生后双方均在现场等候,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李某拒不配合民警进行酒精检测工作。当日,民警将被告人李某传唤到案,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饮酒及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次日0时27分许,医院人员抽取被告人李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2.7mg/ 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对方相关损失。2014年1月30日,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指控的罪名没有提出异议。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因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并没有逃离案发现场,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而且在抓捕时也没有抗拒抓捕的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法律规定自首的条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民警对其进行抓捕时也没有拒捕行为,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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