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
2016-02-12毛斌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2期
文◎毛斌*
论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
文◎毛斌*
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是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设置的一个程序,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有关行政主体依法履行职责。如果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对完善检察监督方式、充分行使检察权具有重要的价值,其监督手段是检察建议。
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检察建议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在没有适格原告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诉,提请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需要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履行前置程序。如果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一、案例切入及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的内涵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办理的石莱镇大宝集团南官庄养鸭场环境污染案件中,通过启动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解决了养鸭场环境污染问题,有效地保护了当地生态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经过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调查,该养鸭场自2012年投产以来,无环评手续,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及经营许可证,也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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