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案件的审查起诉要点
2016-02-11闫宝武宁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8期
文◎闫宝武宁
妨害公务案件的审查起诉要点
文◎闫宝*武宁**
[基本案情]2016年1月22日上午,某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法警熊某某、张某某(聘用人员)、吴某某及当地派出所民警徐某某等人持法院执行决定书到村民杨某某家对其执行司法拘留,在对杨某某及其家人亮明身份将杨某某带上警车的过程中,遭到刘某某(杨某某之妻)的辱骂和撕拽,杨某某的父亲躺在警车前面不让警车走,在撕扯过程中刘某某将法警张某某的警服领子拽掉并将其抓成轻微伤,杨某某被带进警车后,刘某某还强行将杨某某从警车内拉出来,杨某某被拉下警车后趁机找砖块将自己的头夯流血,最终致使对杨某某的司法拘留无法执行。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杨某某的辩护律师书面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司法拘留的依据,即法院执行决定书合法性存在争议,故而认为公务行为缺乏合法性;(2)杨某某的自伤行为并非妨害公务罪中的威胁,不应当认定杨某某构成犯罪;(3)张某某系法院聘用人员,执法主体不适格;(4)杨某某父亲的威胁行为显著轻微,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根据《刑法》第277条对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妨害公务罪可细化为暴力型和造成严重后果型,前者规定于《刑法》第277条第1、2、3、5款,后者规定于《刑法》第277条第4款。但是,无论针对哪种类型的妨害公务犯罪均以特定身份者执行公务之时为妨害公务行为成立的时间,并且均以公务行为的合法性为必要前提。因此,司法实践中不具备特定身份但协助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如临时聘用人员的对象资格即存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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