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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再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2016-02-11崔红丽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8期
关键词:标的主体

文◎崔红丽



判决生效后再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文◎崔红丽*

一、基本案情

王某某驾车行驶过程中与陆某某相撞,王某某身体多处受伤,陆某某负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王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陆某某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经庭审审理,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陆某某赔偿原告损失2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王某某发现被告陆某某年事已高、生活贫困无法及时支付赔偿款项。另外,王某某发现陆某某所运营的车辆属于甲公司所有,于是王某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其剩余的各项损失。本案中,王某某在6个月的再审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申请再审。

二、分歧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某再次起诉的行为是否属于重复起诉,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审查。对此,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有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某的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中后诉的被告与前诉的被告并不相同,不符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7条的规定,因此不属于重复起诉,应予以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某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不应受理。虽然王某某前后两诉的被告不相同,但其后诉的提出是为了改变前诉判决,因此基于判决既判力的作用,前后两诉应认定为同一案,王某某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

以上两种分歧意见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第一种意见,从表面上看,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但是其对法律的适用过于教条,没有深入地理解法律条文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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