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客观一致原则下审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6-02-11程方园
中国检察官 2016年8期
文◎程方园
主客观一致原则下审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文◎程方园*
一、基本案情
2013年3月,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前妻单某某以宋经营的公司名义向尹某借款26万元,未归还借款。后尹某将宋某某、单某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公告送达起诉通知书。2013年12月30日,法院在宋某某缺席情况下,判决宋某某偿还借款及诉讼各项费用共计265760元。民事判决书以公告形式送达,2014年4月16日生效。
2014年5月22日,尹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并于2014年6月22日决定执行,同年7月裁定对登记在宋某某名下的两辆机动车予以查封,并通知其车管所协助执行。
2014年9月17日,尹某发现宋某某名下轿车位置后通知法院。法院执行法官赶至现场,向宋某某出示证件及扣押裁定书,宋某某以不知民事判决内容及执行人员未携带民事判决书为由,拒不配合,让人将轿车驶离现场。执行法官称可带宋某某到法院了解民事判决情况,宋拒绝。
2015年4月,宋某某被抓获到案,随后宋某某家属偿还所有钱款,判决内容履行完毕。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在法院执行法官出示工作证、扣押裁定书,并口头告知生效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情况下,仍指使他人将轿车转移,致使民事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宋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民事判决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宋某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法院执行之前,宋某某知晓存在对自己不利的生效判决,法官又未携带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属一定程度上手续不完备,宋某某让人将车转移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