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特殊关系人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
2016-02-11张学利
中国检察官 2016年8期
关键词:利用
文◎张学利
盗窃特殊关系人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
文◎张学利*
一、基本案情
田某某,北京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1994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1994年9月21日因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0年10月刑满释放。2013 年8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2010年左右,侯某(男,18岁)到田某某所在的工作单位学徒,后认其为干爹。2011年侯某辞职,但仍与田某某联系密切,并偶尔向田某某借钱。2013年8月13日15时许,田某某酒后寻找侯某未果,遂来到侯某与侯某某(男,24岁)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的共同租住地,先用砖头砸门锁,后用刀割开纱窗,破窗进入屋内,将侯某放在桌子上的 “三星”牌T211型手机一部 (估价值2060元,在侯某购买手机时田某某帮助支出300元,发票名字为田某某),以及侯某某放在另一张桌子上的“华为”牌T8830型手机一部(估价值410元)拿走,在保持上述两部手机开机的情况下放于自家柜子上,后上床休息。同日17时许,侯某发现家中被盗并报警,警察称可能为熟人作案,侯某同时听说田某某曾找过他,遂来到其家中,在未吵醒田某某的情况下发现手机并拿走手机。同日23时许,侯某又返回田某某家,问田某某:为什么拿手机?田某某说:你怎么知道我拿你手机。侯某说:手机就在你这,我都拿走了。田某某没再说什么。次日,田某某接到侯某的电话后到派出所说明情况,侯某、侯某某对其表示谅解,不要求追究田某某的责任。……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