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数额认定若干问题思考
2016-02-11刘新凯王洪华
中国检察官 2016年8期
文◎刘新凯 王洪华
犯罪数额认定若干问题思考
文◎刘新凯*王洪华**
犯罪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公支出”的部分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对连续重复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恶性明显,即使其每次实施的行为均未达到追诉起点,但多次行为在整体上反映出其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应当定罪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无论是否经过行政处罚,都可以进行刑事追诉,违法行为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则要满足特定条件才能追诉。量刑证据存疑的,也应贯彻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犯罪数额因公支出连续犯罪以罚代刑排除合理怀疑
在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罪名中,约半数对犯罪数额有具体要求,犯罪数额不仅决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对行为人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犯罪数额涉及一个刑法概念,即数额犯。数额犯最直观的定义是:“在我国刑法中,以一定的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称为数额犯。”根据现行的刑法体系,数额对于定罪量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将经济类犯罪的犯罪数额差别由量的差别上升到质的差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就成为准确认定犯罪,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部分。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涉及犯罪数额的认定争议较大,笔者就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希望对实务有所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