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未遂的定罪与处罚
2016-02-11张玉璟
中国检察官 2016年8期
文◎张玉璟
论盗窃未遂的定罪与处罚
文◎张玉璟*
盗窃未遂司法解释中的“情节严重”应从盗窃数额、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实施盗窃的进程、盗窃对象或目标的性质、行为人的身份、盗窃手段和盗窃场所综合衡量。盗窃未遂中盗窃目标的认定可以从区分盗窃目标是单一种类物和不能确定为种类物两种情形入手。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处罚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处罚
[基本案情]2015年5月22日周某独自一人在某超市停车场意图实施盗窃。周某在停车场查看一圈后,将刚驶入的一辆白色宝马车锁定为作案目标,待被害人王某锁好车门离开后,周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和汽车干扰器将宝马车车门打开,进入车内意欲实施盗窃。在周某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停车场巡视保安当场抓获。后经被害人王某检查,车内未有财物被盗。该车驾驶座与副驾驶座中间的储物柜里放有一块卡地亚女士手表,购买于2013年,购价为45000元,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此款手表的当前价值为31348元。犯罪嫌疑人周某曾于2007年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
一、司法实务分歧
本案经公安机关审查后,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对是否应当逮捕形成了如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批准逮捕。理由有二: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的规定:“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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