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合理方案
2016-02-11文◎满涛
中国检察官 2016年8期
关键词:危害
文◎满 涛
界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合理方案
文◎满涛*
虽然我国现行刑法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两种罪过形式做出了明文规定,但仍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区分二者的疑难与困境。刑法学理论在该问题上的努力,多是从罪过内容的某一要素出发或纯粹依赖心理层面分析来建树相应的界限理论,均无法引领司法走出前述疑案困境。在内容上,注重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并举;在判断方法上,遵循从客观到主观的研判路径,建构从认识因素到意志因素、从客观事实到主观心理的双重并合判断体系,才是界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合理方案。
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认识因素意志因素并合
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和第15条第1款分别规定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两种主观心态。单从法条文本分析,我们可以轻易地厘清二者的区别:间接故意是“明知+放任”,过于自信过失则是“已经预见+轻信可避免”,而这样的区分也确实能应对实践中的部分典型案例。问题在于,上述界分公式在类似于本案的非典型(疑难)案件中多是无能为力,表现出两种罪过形式都满足、难以具体归属何种罪过的模糊情形。因此,应从主观罪过的基本构造——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上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进行重新梳理,形成两重界分内容的并合判断,从而确立在所有案件中普遍可用的合理界分方案。
一、认识因素的界分:认识内容与程度的差异
认识因素的界分,应当从认识内容与认识程度两个层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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