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的司法认定
2016-02-11吴俊婷
中国检察官 2016年8期
关键词:危害
文◎彭 燕 吴俊婷
[专题——间接故意的认定]
间接故意的司法认定
文◎彭燕*吴俊婷**
我国的罪过体系区分为故意和过失,其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界限较为模糊,虽然学理上从认识论和意识论方面对二者作出了区分,但司法实务中因行为人的主观认识难以准确判断,且过失犯的适用范围多局限于特定职业群体的过失行为,使得间接故意极易扩张并演变为黑洞。因此,明确间接故意的本质,成为划分故意与过失界限的关键,同时通过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分标准的研究以及与英美刑法中的“轻率”进行对比,可为间接故意的司法认定提供新路径。
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放任轻率
典型案例: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证人张某坡系邻居(对门),双方曾因张某坡客人的车停在胡同内会影响到张某家的出行,在案发前就通道停车问题有过沟通但非存在重大矛盾。2014年3月31日13时许,被害人纪某与其母亲李某、丈夫芦某三人,到张某坡家中做客,并将其驾驶的车辆停放在张某家门口。同日14时许,张某手推独轮小推车(车上装有柴火4捆,大约1米多高,2米多宽)进入胡同,发现胡同内停放有一辆车挡路,对此十分气愤,遂将小推车停放在该胡同的最窄位置,后回到家中。同日15时许,纪某(身着孕妇装)一行三人准备离开时,发现张某停放的小推车挡路,将该小推车推至胡同较宽的地点。此时,张某从家中出来发现小推车已经被推至胡同较宽的位置,为此双方发生口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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