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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权对商标权性质的影响

2016-02-11孙淑涛

知识产权 2016年2期

孙淑涛



论公权对商标权性质的影响

孙淑涛

内容提要:商标权的权利性质问题是商标权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也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问题。尽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定≫)开宗明义提出“知识产权是私权”,但是受近些年来兴起的“私法公法化”等学说的影响,有的学者提出了“私权公权化”的观点,认为商标权已经不是纯粹的私权,公权性质成为商标权的重要属性。在全面分析商标权产生、行使、保护等各个环节中公权的作用,及其对商标权性质的影响后认为,不管公权与商标权法律制度的关系如何密切,商标权的权利内核都没有变化,商标权仍然是一项纯粹的私权。

关 键 词:商标权 公权 民事权利 私权公权化

《TRIPS协定》将“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写入其前言,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类别,在性质上也应当是私权。但是,时下流行的私法公法化趋势为商标权的定性问题掀起多重波澜。实际上,多数主张商标权公权化的学者并不否认商标权的私权性质,而是在承认商标权为私权的同时认为商标权具有公权属性。其中,行政公权对商标权产生、行使、保护的干预是相关学者主张商标权公权化的主要依据。本文拟通过全面探讨公权与商标权的产生、行使、保护的关系,对商标权的性质予以进一步澄清。

一、商标权的取得与公权的关系

有学者认为,“与一般的有形财产所有权的产生不同,知识产权中商标权的设立需经过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审查,通过审查方予以授权”a邹波:《知识产权公权属性简探》,载《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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