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实际被假冒对象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不宜入罪
——以“梅兰日兰”商标案为例
2016-02-11周洁
知识产权 2016年2期
关键词:销售
周 洁
无实际被假冒对象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不宜入罪
——以“梅兰日兰”商标案为例
周 洁
内容提要:对于商标权人并未将其注册商标使用于核定使用的具体某种商品,而行为人假冒或销售此种商品的行为如何认定,有必要深入论析。根据我国刑法和现有司法解释的精神,以及商标犯罪保护法益的客观评价标准,即使被假冒的商标客观存在,但是在无实际被假冒商品的情况下,假冒商品并不会挤占实际商品的市场占有份额,更不会给商标权人造成具体的经济损失,因此,这样的行为不应予以入罪。
关 键 词:销售 假冒 注册商标 商品 假冒对象 被假冒商品
引 言
2013年5月至2014年9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因销售“梅兰日兰”插座被查获,在其店铺和库房内共起获地插4110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46150元。侦查机关以其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立案侦查后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该案涉案产品使用的“梅兰日兰”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施耐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公司)的授权和许可。施耐德公司一直未使用“梅兰日兰”文字商标也未授权他人将该商标使用于与该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所销售的同一种商品上。检察院对于该案中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存在争议。
针对该案陈某的行为性质,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因为陈某销售的插座属于“梅兰日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之一,即使施耐德公司没有实际生产也没有授权他人生产“梅兰日兰”商标的插座,陈某的行为也成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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