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供养人员的范围及制度逻辑
2016-02-11应松年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6年6期
应松年 潘 波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海淀 100088)
财政供养人员,指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全部或者主要由财政资金支付和保障办公经费、个人薪酬及福利待遇的人员。这个范围不包括由财政资金支付生活费用的军烈属等优抚人员,以及获得财政资金救济的贫困群体。财政供养人员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撑,事关财政资金的配置和纳税人负担,事关公共管理和服务的质量与效率,直接影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
一、财政供养人员及其基本范围
在我国,与财政供养人员相关的语词有“干部”“公务员”“公务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等。从概念确立的标准来看,“干部”强调的是身份,“公务员”“公务人员”强调职责任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强调任职机构及其国有性质,“财政供养人员”强调的则是经费来源。除财政供养人员外,其他几个语词都先后成为法律概念,但“干部”“公务人员”用的次数极少,法律法规用得较多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尽管财政供养人员尚未成为法律概念,但已频繁出现在政策文件和领导讲话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财政收入增速下降的形势下,社会公众对财政支出、行政成本等问题更加关切和敏感。正如2013年李克强总理所说:“各级财政收入不太可能再像过去那样高速增长了,而财政供养人员多,往往‘食之者众,生之者寡’,本届政府组建半年多,一些地区和部门又陆续提出增编要求,不控制将难以为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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