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的权力规限论
——兼论“党内法规”软法论的应用局限
2016-02-11武小川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6年6期
武小川
(华中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长期以来,党内法规的主流研究大多将“党内法规”作为一个惯用术语加以接受。自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党内法规纳入法治体系以来,对党内法规的法学关注日益增加。一度平息或者刻意回避的“党内法规”概念之争,也再次浮现出来。作为特定党内制度的统称,“党内法规”概念对这些具体制度的实际运作及其与国家法律的调适并无显著影响,但从理论上来说,选择或创造更准确的语词仍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阐明了党和国家在建设法治国家上的立场与观点,推动了法治理论的创新与突破。遗憾的是,“党内法规”的概念之争仍然复述着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前的论点,对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的政策语境和时代背景缺乏必要的回应性。基于此,本文将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法治体系和所蕴含的法治内涵为基点,为“党内法规”概念的合理性提供新的论证思路。
一、“党内法规”争论的三个阶段
(一)1950年代末:“党的政策”的效力争论
尽管“党内法规”概念的首次使用出现在1938年,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却极少使用。“党内法规”所指称的对象通常被包容在“党的政策”这个更具广泛性的概念之中,两者并未被区别使用①由于并未明确区分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一些在现在看来明显具有党内法规属性的文件被称为政策。比如“中共中央制定了许多重要的政策来调解社会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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