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内法治体系的基本构成
2016-02-11肖金明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6年6期
肖金明
(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步伐不断加快,我们逐步进入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时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法学界不少人将其视为一个质的飞跃,甚至不亚于当年由法制到法治的意义①在全球化背景下,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初期西方法治理论再入国门、中国法学话语初步更新的过程中,从法制到法治成为中国法治文化和制度进步的重大象征。。四中全会决定描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构成,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有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除了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外,还应当包括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社会规范体系,张文显教授将其描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5+1”支柱结构。参见文后参考文献[1]。。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重大问题,尤其聚焦党内监督问题,显示了党内法规之于法治体系、党内监督之于法治监督体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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