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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争议综述

2016-02-11樊寒伟任晓聪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国有经济竞争性所有制

□ 樊寒伟 任晓聪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争议综述

□ 樊寒伟 任晓聪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一项重要改革议题。本文针对国内学者有争议的几个焦点问题: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国退民进”还是“国进民退”;国有资本是否要控股;国有企业该不该退出“竞争性领域”,分别进行综述,并作了简要评论。

国有企业 混合所有制 国进民退 控股权 竞争性领域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转轨过程中,为探索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引导非公经济健康发展,逐步形成的以股份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一项改革议题,在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形势下,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被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方向和政策指引。

关于混合所有制的含义,国内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和层面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一般认为混合所有制包括微观和宏观两个层次:宏观层次可理解为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制结构由不同性质的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构成;发展宏观层次的混合所有制,也就是在坚持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在微观层次,混合所有制是指在一个企业内部,由不同所有制性质的资本组建的产权主体多元化的企业;在微观层面上发展混合所有制,就是调整企业不同主体的产权结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国企混合所有制就是通过国有资本与其他资本的交叉持股和相互融合,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在各界基本形成了共识,但就如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却存在较大争议。

一、“国退民进”还是“国进民退”

国有经济年改革开放以来,尽管经历了一些曲折,但通过国有经济战略布局不断调整,国有企业通过改制重组,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和效率显著提高,国有企业的活力增强,国有资产总量不断增加。伴随着国有经济调整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深入,国有经济的一些争论一直没有停止,如应不应该大幅消减公有经济的比重,国有经济是否存在垄断利润而阻碍民营经济的发展,国有经济的效率是高还是低,等等,并引发了关于“国进民退”还是“国退民进”的争论。

(一)主张“国进民退”的观点

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我国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说明国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国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如果国有经济在整个社会的比重中大幅消减,国有经济就不能控制整个国民经济,它不仅不能引导其他经济成分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相反国有经济有可能成为非公有经济的附庸,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人民民主专政就失去了经济基础。另外,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国有经济获得了很大发展,全国国有企业营业收入总额、实现年利润总额、国有企业资产总额等都实现了大幅增长,国有企业的效率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人浮于事,官僚腐败的不良作风也得到了有效遏制。

对此,卫兴华和周新城等学者从国有企业对于巩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大意义,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无可替代的作用方面进行了阐述。卫兴华[1]认为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是新一轮的国退民进,消减国企,“国退民进”的理论观点,偏离了中央的指导方针,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有关精神相悖。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的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也在我国执政和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如果去国有化,搞国企改革私有化,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最终会被私营经济和外资企业所取代,转变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苏联东欧剧变的结果就是前车之鉴。周新城[2]也认为在目前条件下还强调“国退民进”,其真正的含义就是,公有制经济逐步退出主体地位,而私有经济最终取代公有制经济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主体。有的学者认为国有企业在竞争力和效率方面是私营企业无法比拟的,需要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参与国际竞争。黎阳[3]认为“国退民进”,把国企变成私企就是“另类死刑”,国营企业可以用国家利益来凝聚员工,私营企业只能靠老板的个人魅力、小恩小惠等手段,无法应付大规模、高科技和复杂的行业。相比之下国有企业的生命力更加顽强,领导路线正确时,能从错误中吸取教训,不断改进工作,积累经验和技术,使自己日益成熟强大。私营企业在优胜劣汰的丛林世界,任何错误即可能致命,决策失误可能失去弥补的机会。把生命力顽强的国营企业变成私营企业,只能是死路一条。邱霞[4]认为在多数情况下,对于国有企业的下属公司层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而言,“国进民退”更有效率,国有企业通过将一些分散的中小民营企业联合重组,集中这些民营企业资本使其成为国有企业的股东,联合重组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和产权结构的优化,提升国有企业的效率。也有的学者应用实证方法表明国有企业的效率近年来得到极大的改善和提高。魏峰,荣兆梓[5]应用2000—2009年工业细分行业的面板数据,运用SFA模型测算了36个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工业细分行业10年间的技术效率。对二者的技术效率水平10年来的变化情况分析对比表明,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技术效率差别不大,特别是近年来,国有企业的技术效率有超越非国有企业的趋势,继续推进国有企业的技术升级换代,鼓励国有大企业在竞争性领域做大做强,有利于国有企业提高技术效率。

(二)反对“国进民退”的主要观点

国有企业在我国民经济和关键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国有企业的竞争力问题,特别是效率问题一直是改革发展中争议不断的问题。国有企业体制僵化、官僚作风、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竞争力不强等弊端,一直以来都是“国退民进”主张者的主要论据。

胡星斗[6]较为全面地概括了“国进民退”存在的“危害”:“国进民退”阻碍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不利于发育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违背宪法,伤害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信用和威信;造成严重的腐败,造就权钱结合的资本集团;加大了分配不公,扩大了贫富差距;不利于民企员工收入的增加;必然导致低效率,催生既得利益集团的产生,阻碍改革;导致重复建设,产能过剩的浪费;扼杀民资的创新能力。“国进民退”强化了国有企业的行政性垄断,削弱了整个市场竞争的基础,偏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陈志武[7]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国进民退”将使中国经济模式的转型难以实现,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就业和收入增长受到影响,可能会使法治和市场化改革产生倒退。李中义[8]认为我国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在国民经济中居于主体地位,具有发展经济、弥补市场失灵的功能。在计划经济时代,私营经济和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很小,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问题逐渐显露出来。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基本就是一个“国退民进”的过程,但是国有经济退到一定的比例后,国资与民资的比例就会相对稳定。但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保持控制力和影响力。从经济总量、企业数量、工业产值、企业利润和就业等方面来看,国有经济战略调整是一个“国退民进”的过程。欧成中[9]认为国有企业改革仍需布局调整,国有经济要避免分布过宽,过度扩张,国家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后,放贷的资金绝大多数落入国有企业手里,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国有经济要突出主业分布,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逐步形成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为民营企业发展腾出空间。

对于出现“国退民进”的原因,也有好多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出了解释。其中有代表性是荣兆梓[10]通过对1979—2009三十年间中国企业总产值的数据分析,认为中国30年改革的基本事实,反映了不同所有制经济成分相对比重变化趋势是“国退民进”。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持续二十多年的“国退民进”过程,是有其合理性的。改革初期阶段国营企业在工业经济的比重约为90%左右,所有制结构基本上就是单一公有制,随着对这种不合理的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出现了“国退民进”。

(三)“国进民退”和“国退民进”可以融合发展

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可以同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做大做强。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不同领域根据经济发展的状况变化是正常的现象,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谁多谁少,不是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消长进退,应当基本有利于社会平稳发展,有利于企业整体素质的提升、有利于增进人民福祉,为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厉以宁[11]认为“国进民退”和“国退民进”不是混合所有制的目的,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是政府的附属机构,不是真正意义的市场主体,价格无法发挥优胜劣汰的功能,也无法起到调节产业结构作用。通过国有资本配置机制和国有企业管理体制两个层次的所有制改革,让国有企业成为市场的主体,在经济发展中实现国企和民企共赢。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各有长处,优势互补的角度出发,张宇[12]认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各有特长,国有企业竞争力较强、资本实力雄厚、优秀人才众多,民营企业具有经营机制灵活、敢于冒风险和创新意识强等优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助于国企和民企的融合发展,相互取长补短、发挥优势。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是“国进民退”或“国退民进”,而是最终实现“国民共进”,使具有不同性质主体的大企业实现公平竞争。熊晓琳,李海春[13]也持有同样的观点,认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非是新一轮的“国退民进”,而是国有资本允许私人资本参股,目的是发展国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实现混合资本的保值和增值,有利于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肖贵清,乔惠波[14]认为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国有股和私有股的利益将得到有效的保障,将打破以往“非公即私”的企业所有制二元结构,实现国有股与私有股形式上的趋同。混合所有制在股份制基础上实现不同所有制的融合趋同,不仅可以克服私有制企业家族式管理的弊病,也可以克服国有企业委托代理环节多、产权约束弱的弊端。刘凤义[15]从两个方面对混合所有制经济进行了理论分析,认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共同建立现代法人财产权制度和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共赢的利益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既不是单纯为了壮大国有经济,也不是单纯为了发展民营经济,而是要把各种所有制经济都做大做强,提高民族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因此,不能简单用“国进民退”还是“民进国退”的形而上学思维来认识这一问题。

公共经济学原理认为私营企业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公共部门的经济活动一方面要考虑收益与成本;另一方面又要以整个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为目标。即公共部门的经济行为既要考虑经济效益,又要综合社会效益。市场是实现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但它并不是在任何场合、任何时候都有效,在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收入分配差距、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等方面存在市场失灵,而且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无法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应通过国有企业介入来解决市场失灵的难题。因此,国有企业的目标并非是唯一的利润最大化,而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综合考虑下的多元目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也决定了我国目前既不能实行单一公有制,也不能搞完全私有化。因此“国进民退”或“民进国退”是国有企业改革中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层面、不同的行业和领域必然会出现的现象,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各自具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不同性质的资本相互融合,共同发展,为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张卓元[16]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实现国有资源配置的优化;不同所有制公平竞争,打破垄断行业非自然垄断的格局,提高微观活动效率。

二、国有资本是否拥有控股权

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问题是推进市场化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非公有资本与公有资本实现相互持股、交叉融合。非公资本可以进入国有资本控制的行业领域,国有资本也可以进入民营资本和外资所控制的领域,伴随着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融合程度的不断加深,如果不能处理好股权关系就可能会直接导致控制权纷争,引发治理效率缺失。但是在一个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本要占多大比例的股份才能保持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活力,同时又能调动非公有资本参与混合的积极性,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观点:

(一)主张国有资本应该拥有控股权的观点

主张国有资本拥有控股权的学者认为:只有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时,才能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增强国有资本的主导地位,保证全社会的经济平等,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有利于实现对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也有利于引导非公资本的健康发展。卫兴华[17]认为,实行混合所有制经济,既有私资参股国企,也有国资参股私资的双向持股。私资参股国企,由谁来控股,是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最有意见争议的部分。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国有企业的存量资本一般不应出让控股权,私资在四种情况下可以控股。一是私企引入公有资本,大部分为绝对控股,少数为相对控股;二是国资新投资领域,按项目的性质和国资、私资参股的份额来决定由国资控股还是由私资控股;三是原有国企在扩建或新建中引入私资参股,扩大增量资本,可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由国资还是私资来控股;四是某些经营不善的中小国有企业,在双赢的协调条件下,可由私资控股。也有学者主张国有资本应“一股独大”。夏小林[18]认为国内外经验表明,分散的股权结构不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选择。另外,西方国家“大众资本主义”实践表明,分散的股权结构也不能有效解决贫富分化的问题。因此,主张大规模稀释国有股权,用“国资一股独大”来否认国资控股的观点是错误的。

(二)反对国有企业拥有控股权的观点

持有反对拥有控股权的学者则认为:国有经济和非公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种所有制经济就应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在公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所形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公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权利和地位是平等的,谁来控股就不应该有任何限制。多数国企过度单一,高度集中的国有所有权,拥有对企业的绝对控制力,致使非公股东对企业经营不可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国有企业不可避免对企业经营的行政干预,既损害企业效率,又破坏非公经济平等获取经济要素的权利,容易产生通过控股权谋取个人利益的寻租行为。如果不大幅下调国有股权比重,就很难解决这些问题,无法保障非公资本参与混合的公平权利。

部分学者对国有资本一股独大的股权状况表示了担忧,认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的“一股独大”,使私人资本参加国企改革的信心不足,所以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应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尽可能地扩大非公资本的股权比例。孟书强[19]认为民营资本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比重低,使得国有资本“一股独大”的局面难以改变,管理人员行政命令,缺少职业经理人制度,市场化用人和激励制度尚未形成,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尚未形成,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存在,这些现代企业制度的缺失,阻碍了民营企业参与混合的信心。文宗瑜[20]指出中国经济社会转型及参与国际化竞争,要求建立与国际市场竞争相协调的市场经济体系。要求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这也要求对过度单一,高度集中的国有所有权进行改革。国有企业在大多数领域中的单一所有制结构及行政力量介入过多,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而且加剧了经济运行中的“寻租”行为。也有学者强调了公正透明的公司治理的重要性,黄速建[21]认为在国有绝对或相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要建立规范的、透明的公司治理,才能保障非公有资本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非公资本投资者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话语权。在国有资本绝对或相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非公资本通常实力相对弱小,与国有资本相比,面临着在市场主体权益、机会等关键资源获取、市场准入、贷款融资、财产安全保障等诸方面的不平等。非公有资本的投资者作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委托人,因为信息不对称,面临国企高管的“道德选择”与“逆向选择”问题,如果缺乏规范的公司治理,在国有企业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非国有资本的小股东很可能“被控制”。也有的学者从保护各方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出发,强调保护民营股东的重要性。高明华[22]等认为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股东权利保护上,要保护以国有股东为核心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核心是要防止国有股东侵害非国有股东的利益,这涉及到民营资本是否愿意进入的问题,也关系到国有企业是否愿意放弃垄断,是否愿意放弃干预的问题。因此,为避免国有股东一股独大,民营资本应通过市场公平竞争实现控股,形成合理有效的股权结构。彭建国[23]提出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逐步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公有资本可以参与国有资本的改革重组,国有资本也可以参与到非公有制经济中,非公资本和国有资本可以实现相互融合,交叉持股;并且要逐步降低国有资本所占比例。

(三)国有资本是否存在最优的股权结构

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民营资本作为重要的股东力量的不断增强,解决国有股权和民营股权的激励相容问题,探索它们之间最优的股权结构,股东之间形成相互激励的股权制衡机制,有利于改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提升企业的经营绩效,许多学者对公有资本和非公资本最优化的股权结构进行了研究。张卓元[24]认为发展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应完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国有股所占比例由现在的三分之一,减少到占20%—25%。这有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于需要国有资本控股的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骨干企业,也非一定要绝对控股,也可以实行相对控股,或实行几家国有企业共同出资控股。这有利于建立健全运转有效,协调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一般性竞争性领域,国有股权占有比例太高的,要适当减持国有股,也可采取国有资本持有优先股的方法,让民营企业家去经营管理混合所有制企业。也有学者利用现代计量实证方法,从理论上推导最优的股权比例与优化区间,或从混合的对象的有序选择上实现绩效最优。田昆儒,蒋勇认[25]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核心是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股权比例优化区间的设立有助于调整国有股权比例。以沪深两市A股上司公司2003-2013年间国有股权比例的相关面板数据,通过面板门限回归的实证研究发现:对于国有参股不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持有国有股权比例的优化区间5.01%—15.46%,国有股权比例为15.46%为佳;国有相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持有国有股权比例的优化区间为32.16%—43.86%,国有股权比例接近32.16%为优;国有绝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持有国有股权比例优化区间为74.56%—100%。马连福[26]等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引人非国有资本的优序选择,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的最优持股比例,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等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简单的股权混合并不能改善公司绩效,只有借助于完善的外部制度环境时,混合主体多样性的绩效作用才会显现。当非公性质的股东持股比例为30%—40%时公司绩效最优。穆林娟,杨扬[27]通过对中航油与泽胜集团混合成功的案例分析,认为“相近持股比”有利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国资和民资达到一个相互制衡的状态,保证公平性,能够起到激励混合各方的作用。

也有的学者持有相反的观点,蒲宇飞[28]认为不存在理论上最优的所有制结构,从国外所有制改革的历史演变过程看,公有经济和私营经济股权比例是动态发展变化的。重要的是判断经济发展的不同状态,在危机状态下,“国进民退”是拯救危机的有效办法。美国罗斯福新政,奥巴马政府均是如此。在经济发展处于常态时,市场就发挥其资源配资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和市场在不同的经济状态下,分别发挥其“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作用。从我国国企改革和民营经济发展扩大的历史进程来看,我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的是弹性体制,是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的。

事实上,理想的最优的股权结构,需要混合所有制企业在市场竞争实践中去探索,它是众多企业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结合复杂的市场环境开展积极的良性互动的产物。因此,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时,不宜过多地行政干预,应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决定权,充分激发其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三、国有企业该不该退出竞争性领域

(一)主张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观点

认同国有企业退出竞争型领域的观点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实现国有企业战略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这种战略性结构调整实质上就是要国有企业全面退出竞争性领域,因为国有企业的行政垄断地位,不能完全按照竞争规则进行优势劣汰,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轨道偏离,难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解决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方法,就是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实现民资与国资在公平的环境中共同发展。

有的学者认为国有企业应该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国有资本应投向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曹冬梅,辜胜阻[29]等认为优化国有资产布局,引导国有资本重点投向关系战略性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降低非关键领域国资所占比重,以实现国有资本在不同领域中的动态优化和调整。要加大国有资本在关键领域的投资,提高公司科学管理水平,改善国有资本使用效率,对国有资本在关键领域投资进行有效监管和审查。另外,要降低国有资本在一般竞争性行业所占比例,效率低、竞争力弱的国有企业要有序退出一般竞争领域,构建民资与国资能够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也有学者认为国有企业负债率偏高,国有企业应该更多地承担相应的社会职责。金海年,黄熠闻[30]认为国有企业负债高导致国企杠杆率偏高。国有企业的高债务问题,不仅存在于国家安全、公共服务和自然垄断领域,也存在于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应该退出竞争性领域,将资本金补充转移到国企职责领域。周彬[31]认为国有企业的横向合并和纵向兼并增加了垄断程度,降低了市场的有效竞争程度,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必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边界。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应完全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卫祥云[32]认为国企退出竞争性领域的问题是一个无需争议的问题,中共在十五大就已经提出“有进有退”的国企改革战略方针,国企改革的实践证明进一步证明,国企应退出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在营业收入、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等指标方面远低于民营企业,国企和民企的资产利润率方面也有巨大差距。无论从过去国企改革的经验教训,还是未来的发展方向看,国有企业都要选择主动退出竞争性领域。

(二)反对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观点

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就是取消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国有企业要对整个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就必须控制国民经济中的一些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大量国有企业,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优质资产,技术创新能力强,如果国有企业退出竞争领域,无异于退出了整个市场。程恩富,鄢杰[33]反对国有企业全面退出竞争性领域,认为国有企业能够加强和巩固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国企与民营企业能够共同发展壮大,国有企业在应对化解国际经济危机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指出了国有经济比重的调整不能以西方国家的国有经济比重为标准,国有企业不能全面退出竞争性领域。付钦太[34]认为国有企业不仅仅是政治、管理、社会问题,还是一个政治和历史问题,首先,从政治的视角,国有企业是现行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企业不仅不能退出竞争性领域,相反要继续深化竞争性,成为竞争性领域的品牌。其次,从企业的视角,竞争性是企业的基本属性。再次,从历史的视角,国有企业与中国社会发展史紧密相连,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产物。最后,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理论确立,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国有企业的竞争性将进一步加强。所以,国有企业不该退出竞争性领域。洪功[35]翔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在财务效率和技术效率层面,国有与民营上市公司均不存在差异,也不存在预算软约束问题。因而认为在竞争环境基本相同的条件下,国有企业并未得到比民营企业更多的利益输送。有关认为“国有企业低效率”和“真实净资产收益率为负”的观点是不成立的,强调国有经济从竞争性领域退出的依据是不足的。王仪祥[36]认为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起主导作用,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我国国有企业与成熟市场经济的国有企业相比要承担更多的社会与政治职能。国有企业虽然与市场失灵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但国有企业也是解决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国有资本和私有资本一样具有追求利润的资本本质属性,国有企业应该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不断发展壮大自己。国有企业非竞争论的理论依据之一的国有产权低效率论,其依据基础十分脆弱,而且缺乏实证依据。国有经济不能以国有企业非竞争论为指导,被动地完全退出竞争性领域。

国有企业是否从竞争性领域退出,笔者以为应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进一步优化产业机构,整体上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调整国有资产的战略布局,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国有企业,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自然垄断和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的行业和领域,涉及支柱产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等行业重要的国有企业,不能搞“一刀切”,应该探索多种形式的,多种模式的混合所有制。应从各地的具体情况出发,准确定位,处理好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发展领域,既要发挥“看得见手”的宏观指导作用,又要发挥市场“看不见的手”的资源配置作用,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的为主体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发挥各自优势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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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贝贝)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民营企业与国有垄断企业融合发展的障碍、机制与路径》(13BJL040)、辽宁省教育厅创新团队资助项目《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研究》(WT2013002)的阶段性成果。

F270

A

1243(2016)01-0044-007

作者:樊寒伟,辽宁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规制经济学;任晓聪,辽宁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规制经济学。邮编:1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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