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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并袭警的行为定性

2016-02-11吴海涛肖燕娥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8期

文◎吴海涛肖燕娥



醉酒驾车并袭警的行为定性

文◎吴海涛*肖燕娥*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好酒。2016年2月20日晚,胡某在朋友家喝了1斤多白酒,虽然已经醉熏熏,却执意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胡某因意识不清,导致方向盘失控,连人带车摔倒在路边。民警接到路过群众报警后,马上赶往处置。胡某被民警林某叫醒扶起后,醉眼惺忪,挥起拳头,打向林某的左太阳穴及鼻子部位,并用其嘴巴咬林某上嘴唇,其他民警赶忙上前将胡某制服并约束至酒醒。经抽血检验,胡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4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法医鉴定,林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讯问时,胡称自己当时已醉,对醉酒期间的事实全然不知。

二、分歧意见

胡某当晚的行为可分为两个行为:前一行为,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实务与理论中一律按危险驾驶罪处理;而此案争议比较集中的焦点问题正是后一行为,胡某在醉酒状态下实施袭警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妨害公务罪。理由是:胡某供述自己陷入醉酒状态,对打伤民警的事实全然不知,仅是事后记忆丧失,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未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胡明知民警林某在执行公务,仍挥拳殴打林某致其轻伤,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故意伤害罪。理由是:胡某在饮酒前,根据一般社会经验,明知酗酒后很容易变得冲动从而对他人进行伤害,仍自陷于醉酒状态,实施伤害行为,从其饮酒行为就可以看出他实施危害犯罪的现实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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