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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情介入交易毒品的行为能否定罪

2016-02-11张国清林玉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8期

文◎张国清林玉



特情介入交易毒品的行为能否定罪

文◎张国清*林玉*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初,犯罪嫌疑人田某、邹某彬、邹某标等人在田某福州租住处商量贩卖毒品。田某负责低价购进毒品冰毒,邹某标、邹某彬等人负责筹集资金并联系买家,约定所赚利润均分。同年12月8日,犯罪嫌疑人邹某彬联系黄某问其是否需要购买毒品冰毒。黄某将此事告知朋友林某,在林某的劝说下,黄某于2014年12月10日到闽清县公安局云龙派出所举报。闽清县公安局让黄某继续和邹某彬等人保持联系,2014年12月10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田某、邹某标、邹某彬在闽清县云龙乡台埔村桥头,将4.5克毒品冰毒贩卖给黄某,非法得款1400元钱;2014年12月11日,犯罪嫌疑人田某、邹某标、邹某彬与黄某联系约定购买毒品冰毒及交易地点。下午16时许,犯罪嫌疑人田某、邹某标与黄某在闽清县梅城镇汽车检测站正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闽清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冰毒70克。本案报警人黄某于2015年2月份期间在闽清县公安局云龙派出所领取特情耳目费。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田某等三人的行为无罪。认为本案存在特情介入破案,严重违背了打击、防止犯罪的立法目的,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黄某向公安机关举报后,其身份已经转化为公安机关的“特情人员”,本案属于“特情引诱”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所收集的证据属于违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不能认定为田某等三人的行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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