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财类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2016-02-11于洪岭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8期
文◎于洪岭
侵财类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文◎于洪岭*
侵财类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对之进行利用、处分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需具备“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刑事推定时应遵循基础事实真实、末位推定、禁止二次推定以及允许反驳四项原则。
非法占有目的 刑事推定 排除意思 利用意思
一、问题的导入
[案例一]2014年4月至7月间,犯罪嫌疑人董某某(郑州铁路局某工务段某工区巡道工)、王某某(郑州铁路局某工务段某工区工长)预谋后,利用王某某的职务之便,在王某某值班期间,为董某某、张某站提供进入被盗车站大门的钥匙等便利条件,由张某站纠集马某某、张某卫、张某飞、苗某某、周某某等人,先后4次在焦柳铁路线某车站,窃取郑州铁路局某工务段存放在该站区的废旧钢轨和岔芯,共重38640千克,价值104328元。
[案例二]2015年5月间,犯罪嫌疑人王某(郑州车辆段某运用车间专修班班长)带领专修班职工,为了减少所在车间的维修成本,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在郑州车辆段某运用车间从即将送柳州车辆厂进行厂修的车号352585、679157、679160车辆上,用废旧电路板替换下可使用的电路板,以及领取不用、用旧领新等手段,分别将8块(价值共计35108元)和15块新电路板(价值124886元)保存在班组内自己的更衣柜中,用于当前和今后的生产。
以上两个案例,在办理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所触犯罪名的定性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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