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2016-02-11吴新斌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8期
文◎吴新斌
浅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文◎吴新斌*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既非想象竞合关系,也不是法条竞合中的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而是法条竞合中的交叉竞合关系,应当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如此处理,才能做到定罪合理、量刑适度,实现刑法公正与罪刑均衡的统一。
招摇撞骗罪 诈骗罪 定性争议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当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时,有关两罪的关系,学界一直有着不同的观点,可谓见仁见智,也正因为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以致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该情形时很难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正确的定罪量刑,做到罪刑均衡。本文以实际案例为切入点,试图对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作一分析。
一、案例引入
[基本案情]2013年3月,钱某在绍兴市一家足浴店内,听到刘某说要考驾驶证,但是刘某担心自己考不出,钱某遂谎称自己是绍兴市公安局的警察,手上有点权力,可以通过关系让刘某不参加考试即可拿到真的驾驶证,但是所有考驾驶证的费用必须正常缴纳。刘某之前便与钱某相识,且钱某一直自称是警察,刘某对钱某的警察身份深信不疑,便按照钱某的要求准备了需要办理驾驶证所必须的材料,并交付钱某办理驾驶证所需费用6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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